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26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2669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淑娟
- 被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廖貴裕
- 訴訟代理人
- 林坤賢律師
邱華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28日下午3時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2669號
邱華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28日下午3時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