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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王金洲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9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5月1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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