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9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5月1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