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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598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598號

原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9,319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楊國精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598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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