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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訴字第1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訴字第17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96年度中訴字第17 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72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訴字第17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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