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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291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林清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291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譯心即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參仟肆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林清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291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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