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4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450號
- 上訴人
- 寶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2450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75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45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2450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75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