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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139號

給付會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139號

原告
卯○○
原告
申○○
原告
巳○○
原告
丁○○○
原告
午○○
原告
己○○
原告
癸○
原告
丑○○
原告
辰○○
原告
未○○
原告
12
原告
寅○○
原告
子○
原告
戊○○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庚○○
原告
酉○○
原告
壬○○
原告
辛○○
上列19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丙○○ 住台中縣霧峰鄉○○路99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東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原告19人分別補繳下列裁判費 (依原告姓名分19筆繳納):

(一)請原告卯○○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89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58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39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5,890元)。

(二)請原告巳○○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56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55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06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5,560元)。

(三)請原告丁○○○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3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22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1,930元)。

(四)請原告午○○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598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1,10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098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10,598元)。

(五)請原告己○○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2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21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1,820元)。

(六)請原告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12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51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62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5,120元)。

(七)請原告丑○○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1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206,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1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1,710元)。

(八)請原告辰○○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4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500元)。

(九)請原告申○○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8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500元)。

(十)請原告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3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12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830元)。

(十一)請原告寅○○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9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18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9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1,490元)。

(十二)請原告子○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5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34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3,250元)。

(十三)請原告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8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27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2,480元)。

(十四)請原告甲○○○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4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13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940元)。

(十五)請原告乙○○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2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11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720元)。

(十六)請原告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8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17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1,380元)。

(十七)請原告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2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500元)。

(十八)請原告壬○○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22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616,8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72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6,220元)。

(十九)請原告辛○○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1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3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1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2,810元)。

二、請原告19人「各別」提出系爭互助聯誼會契約書及互助會會單等影本供參。

三、請原告19人「共同」提出本院民國97年度金重訴字第3275號刑事判決影本1件供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139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會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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