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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183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183號

原告
大安貿易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64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500元)。

二、請具狀陳報及提出下列證據資料:

(一)原告社區住戶規約全文影本1件。

(二)被告所有建物最新登記簿謄本1件。

(三)原告社區最近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及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等影本各1件。

(四)被告欠繳管理費明細表 (含積欠期數、每期每坪應繳金額等)。

(五)被告是否居住在原告社區大樓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183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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