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1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183號
- 原告
- 大安貿易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64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500元)。
二、請具狀陳報及提出下列證據資料:
(一)原告社區住戶規約全文影本1件。
(二)被告所有建物最新登記簿謄本1件。
(三)原告社區最近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及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等影本各1件。
(四)被告欠繳管理費明細表 (含積欠期數、每期每坪應繳金額等)。
(五)被告是否居住在原告社區大樓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