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9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997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2
被告
丙○○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7月3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997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