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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0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022號

上訴人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炳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140元,應徵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13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022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