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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再字第199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林榮龍李秋娟黃仁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19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周添權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本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12、13號、99年度上訴字第252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廿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周添權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之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卅三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李 秋 娟

法 官 黃 仁 松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再字第199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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