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4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542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顏鴻宇
- 選任辯護人
- 張欽昌律師
- 被告
- 蔡旻志
- 選任辯護人
- 陳 鎮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許富雄律師
- 被告
- 柯志成
- 選任辯護人
- 常照倫律師
- 被告
- 柳崴騰
- 選任辯護人
- 楊永吉律師
- 被告
- 石懿伍
- 被告
- 施竣元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蔡嘉容律師
- 被告
- 林吳昌
- 被告
- 陳武得
- 被告
- 曾國恩
- 被告
- 林佳諒
- 上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五頁第二十一行關於「101 年1 月7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0 年1 月7 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第5頁第21行關於日期之記載顯有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