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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42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姚勳昌林靜芬陳玉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542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顏鴻宇
選任辯護人
張欽昌律師
被告
蔡旻志
選任辯護人
陳 鎮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律師
被告
柯志成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被告
柳崴騰
選任辯護人
楊永吉律師
被告
石懿伍
被告
施竣元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嘉容律師
被告
林吳昌
被告
陳武得
被告
曾國恩
被告
林佳諒
上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五頁第二十一行關於「101 年1 月7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0 年1 月7 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第5頁第21行關於日期之記載顯有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陳 玉 聰

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42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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