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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43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康應龍黃家慧張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NGO VAN H.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 NGO VAN HAO(中文姓名:吳文豪)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家庭環境不好,為幫助家庭而來臺灣工作,被告在外有固定居所及工作,且與被害人是男女朋友關係,對案發經過坦承不諱,故實無羈押之必要,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茲查被告為越南籍之外籍人士,其所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2罪,其於原審審理時表示「如果真得要叫我服刑的話,我會死掉」等語(見原審卷第 128頁),嗣其經原審法院判處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4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被告上訴本院,業經駁回其上訴,依此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是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黃 家 慧

法 官 張 靜 琪

書記官 李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43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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