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93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3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家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99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1年度執聲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家慶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蘇家慶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97年8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且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9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4月1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以101年4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326 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1年5月3日泰訓所輔字第1011100207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