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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趙春碧林宜民楊文廣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

原告
張晉瀛
原告
張庭瑋
被告
張銘郁

上列被告因涉犯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01 年度交上易字第20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於原審判決聲明不服,關於刑事部分,既經本院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以判決駁回,則其關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雖屬合法,仍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判(最高法院26年鄂附字第8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張銘郁被訴過失重傷害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交易字第10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在案。雖檢察官對刑事案件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未附具體理由,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本院以101 年度交上易字第208 號判決駁回。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楊 文 廣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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