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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蔡王金全許文碩簡婉倫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洪桂蘭

上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1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㈧3所犯法條欄位中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二㈧3所犯法條欄中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因與同一附表編號內所記載之犯罪行為人及犯罪事實相異,顯係贅載,參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之記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王 金 全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簡 婉 倫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
核被告林麗勤、林美慧、錢復到等人所為,係犯刑法第210 條偽
造私文書罪嫌核被告林麗勤、江怡芳、楊洪桂蘭等人所為,係犯
刑法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
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被告間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附件二:
核被告林麗勤、林美慧、錢復到等人所為,係犯刑法第210 條偽
造私文書罪嫌。被告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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