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44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1440號
- 聲請人
-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440號聲請閱卷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聲請人即被告莊榮兆於後附狀紙之狀首表示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440號妨害公務一案聲請閱卷(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559號案件,至有關上訴部分,由本院另為處理,附予敘明)。惟按依法得檢閱卷宗者,僅限於辯護人,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所明定,故上開聲請人即被告莊榮兆聲請閱卷,因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