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洪桂蘭
上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1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㈧3所犯法條欄位中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二㈧3所犯法條欄中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因與同一附表編號內所記載之犯罪行為人及犯罪事實相異,顯係贅載,參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之記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 核被告林麗勤、林美慧、錢復到等人所為,係犯刑法第210 條偽 造私文書罪嫌核被告林麗勤、江怡芳、楊洪桂蘭等人所為,係犯 刑法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 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被告間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附件二: 核被告林麗勤、林美慧、錢復到等人所為,係犯刑法第210 條偽 造私文書罪嫌。被告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