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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47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胡忠文莊秋燕游秀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1472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14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沅哲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9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莊 秋 燕

               法 官 游 秀 雯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472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