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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3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康應龍吳進發林三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132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建偉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品萱
上二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林三元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32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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