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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89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姚勳昌林靜芬陳玉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97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黃國樑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1897號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 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408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即受刑人黃國樑所犯如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1897號裁定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2 罪),其法定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之規定,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揆諸上開說明,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 日以104 年度聲字第1897號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係不得抗告之裁定,是被告對本件裁定所提抗告乃法律上不應准許,其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陳 玉 聰

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897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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