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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09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胡忠文張靜琪游秀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097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07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0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1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12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13號

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永吉
選任辯護人
王德凱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六編號1 第108 頁第5 行至第9 行關於「王燦輝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所示部分,應更正為「謝永吉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六編號1 第108 頁第5 行至第9行關於「王燦輝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所示部分,顯係「謝永吉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游 秀 雯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097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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