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79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9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水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水木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水木因公共危險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是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合先說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洪水木因所犯公共危險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2月 │ ├──────────┼────────────┼────────────┤ │犯 罪 日 期│ 101.9.23 │ 101.9.23 │ │年 月 日│ │ │ ├──────────┼────────────┼────────────┤ │ 偵查(自訴)機 關 │臺中地檢101年度速偵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速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4096號 │4096號 │ ├─┬────────┼────────────┼────────────┤ │最│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 │ │ │事├────────┼────────────┼────────────┤ │實│案 號 │101年度中交簡字第2097號 │101年度中交簡字第2097號 │ │審│ │ │ │ │ ├────────┼────────────┼────────────┤ │ │判 決 日 期 │ 101.10.24 │ 101.10.24 │ │ │ │ │ │ ├─┼────────┼────────────┼────────────┤ │確│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法院 │ │定│ │ │ │ │判├────────┼────────────┼────────────┤ │決│案 號 │101年度中交簡字第2097號 │101年度中交簡字第2097號 │ │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 101.11.19 │ 101.11.19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得易科 │ 得易科 │ │件 │ 得社勞 │ 得社勞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執13285(編號│臺中地檢101執13285(編號│ │ │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 │) │ └──────────┴────────────┴────────────┘ ┌──────────┬────────────┬────────────┐ │編 號 │ 3 │ 4 │ ├──────────┼────────────┼────────────┤ │罪 名 │ 偽造文書 │ 過失傷害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97.11.27 │ 97.11.27 │ │年 月 日│ │ │ ├──────────┼────────────┼────────────┤ │ 偵查(自訴)機 關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1410、1411號 │1410、1411號 │ ├─┬────────┼────────────┼────────────┤ │最│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 │ │ │事├────────┼────────────┼────────────┤ │實│案 號 │ 102年度中簡字第131號 │ 102年度中簡字第131號 │ │審│ │ │ │ │ ├────────┼────────────┼────────────┤ │ │判 決 日 期 │ 102.05.21 │ 102.05.21 │ │ │ │ │ │ ├─┼────────┼────────────┼────────────┤ │確│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法院 │ │定│ │ │ │ │判├────────┼────────────┼────────────┤ │決│案 號 │ 102年度中簡字第131號 │ 102年度中簡字第131號 │ │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 102.06.17 │ 102.06.17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得易科 │ 得易科 │ │件 │ 得社勞 │ 得社勞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執7225(編號 │臺中地檢102執7225(編號 │ │ │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 │) │ └──────────┴────────────┴────────────┘ ┌──────────┬────────────┬────────────┐ │編 號 │ 5 │ 6 │ ├──────────┼────────────┼────────────┤ │罪 名 │ 過失傷害 │ 肇事逃逸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 101.09.03 │ 101.09.03 │ │年 月 日│ │ │ ├──────────┼────────────┼────────────┤ │ 偵查(自訴)機 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3455號 │3455號 │ ├─┬────────┼────────────┼────────────┤ │最│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 │ │ │事├────────┼────────────┼────────────┤ │實│案 號 │ 103年度交上訴字第269號 │ 103年度交上訴字第269號 │ │審│ │ │ │ │ ├────────┼────────────┼────────────┤ │ │判 決 日 期 │ 103.04.22 │ 103.04.22 │ │ │ │ │ │ ├─┼────────┼────────────┼────────────┤ │確│法 院 │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定│ │ │ │ │判├────────┼────────────┼────────────┤ │決│案 號 │ 103年度交上訴字第269號 │ 103年度台上字第2869號 │ │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 103.4.22 │ 103.08.20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得易科 │ 不得易科 │ │件 │ 得社勞 │ 不得社勞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執8126(編號 │臺中地檢103執13738 │ │ │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