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附民上字第21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上字第214號
- 上訴人
- 莊榮兆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即原告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被上訴人
- 廖弼妍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2
- 居臺中巿潭子區安和路51巷20號
上列上訴人因妨礙公務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4 年度附民字第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得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者,自以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限。 另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2608號妨害公務刑事訴訟案件,檢察官係起訴上訴人即原告莊榮兆(以下稱原告)涉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嫌,是原告於該刑事訴訟案件中為「被告身分」,非屬因該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於上開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審予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