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12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2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何盈儀
上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盈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何盈儀前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年7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3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