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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附民上字第21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鄭永玉李進清鍾貴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上字第214號

上訴人
莊榮兆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即原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上訴人
廖弼妍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2
居臺中巿潭子區安和路51巷20號

上列上訴人因妨礙公務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4 年度附民字第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得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者,自以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限。 另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2608號妨害公務刑事訴訟案件,檢察官係起訴上訴人即原告莊榮兆(以下稱原告)涉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嫌,是原告於該刑事訴訟案件中為「被告身分」,非屬因該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於上開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審予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鍾 貴 堯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附民上字第214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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