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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81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胡忠文張靜琪游秀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3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沈政良

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7 月1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上訴字第38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政良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三、刑法第335 條、第336 條第2 項之侵占罪。四、刑法第339 條、第341 條之詐欺罪。五、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六、刑法第346 條之恐嚇罪。七、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贓物罪,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最重本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為上揭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游 秀 雯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81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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