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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33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林清鈞郭瑞祥柯志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3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簡俊星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建民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俊星、李建民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柒年參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簡俊星、李建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 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 年8 月29日裁定羈押,至同年11月28日止,羈押期間3 月屆滿。因被告等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2 次延長羈押裁定,至107 年3 月28日第2 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簡俊星、李建民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3 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柯 志 民

書記官 陳 卉 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339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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