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33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3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簡俊星
- 選任辯護人
- 周復興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建民
- 選任辯護人
- 張淑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俊星、李建民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柒年參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簡俊星、李建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 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 年8 月29日裁定羈押,至同年11月28日止,羈押期間3 月屆滿。因被告等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2 次延長羈押裁定,至107 年3 月28日第2 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簡俊星、李建民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3 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