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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8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許文碩周瑞芬劉麗瑛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家妮
選任辯護人
林佐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蔡明杰
選任辯護人
許盟志律師(法扶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慧鈴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姚國欽
選任辯護人
黃文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許盟志律師(法扶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許盟志律師(法扶律師)許慧鈴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許盟志律師(法扶律師)」之記載,顯係誤載,均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許盟志律師(法扶律師)許慧鈴律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劉 麗 瑛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88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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