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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89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林清鈞郭瑞祥柯志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8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江鴻儒
選任辯護人
楊曉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鴻儒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江鴻儒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 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 年10月22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1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柯 志 民

書記官 陳 卉 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898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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