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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1號

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梁堯銘陳淑芳黃齡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宗浩

      陳奕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宗浩、陳奕銓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0七年四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宗浩、陳奕銓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之1 條第1 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 年1 月9 日執行羈押,至107 年4 月8 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被告林宗浩、陳奕銓二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4 月9 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黃 齡 玉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1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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