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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姚勳昌許冰芬胡宜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炬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炬彰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賴炬彰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1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7 年6月1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胡 宜 如

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