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炬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炬彰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賴炬彰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1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7 年6月1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