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8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家妮
- 選任辯護人
- 林佐偉律師(法扶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明杰
- 選任辯護人
- 許盟志律師(法扶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許慧鈴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姚國欽
- 選任辯護人
- 黃文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許盟志律師(法扶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許盟志律師(法扶律師)許慧鈴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許盟志律師(法扶律師)」之記載,顯係誤載,均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許盟志律師(法扶律師)許慧鈴律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