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89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8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江鴻儒
- 選任辯護人
- 楊曉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鴻儒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江鴻儒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 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 年10月22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1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