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宗浩
陳奕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宗浩、陳奕銓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0七年四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宗浩、陳奕銓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之1 條第1 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 年1 月9 日執行羈押,至107 年4 月8 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被告林宗浩、陳奕銓二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4 月9 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