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刑補更一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刑補更一字第7號
聲 請 人即
補償請求人 陳燕飛
- 代理人
- 何俊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因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所為之刑事補償決定書,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代理人欄內贅列「陳承勤律師」、「李亦庭律師」部分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及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38條之規定,應於刑事補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刑事補償決定書代理人欄雖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決定書本旨,爰更正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