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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刑補更一字第7號

刑事補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何志通葉明松王增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刑補更一字第7號

聲 請 人即

補償請求人 陳燕飛

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因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所為之刑事補償決定書,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代理人欄內贅列「陳承勤律師」、「李亦庭律師」部分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及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38條之規定,應於刑事補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刑事補償決定書代理人欄雖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決定書本旨,爰更正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葉 明 松

法 官 王 增 瑜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刑補更一字第7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補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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