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53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539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LUC HUNG THAN(中文名陸雄申)
- 選任辯護人
- 張嘉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LU HUNG THAN(中文名陸雄申)」之記載,應更正為「LUC HUNG THAN (中文名陸雄申)」。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