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06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0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昇佑
- 選任辯護人
- 李郁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昇佑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肆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昇佑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8 年9 月19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108 年12月19日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109 年2 月19日第二次延長羈押2 月,至109 年4 月18日止,2 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所犯強盜等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 月,復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 月在案,此有原審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1201號及本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2062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業已提起第三審上訴,案件至今尚未確定,而所謂審判,當然包括上級審之審判,是本案訴訟程序仍在進行中,並非已經終結。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衡酌其涉案情節,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及其他必要處分方式等手段替代,應自109 年4 月19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