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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林榮龍林宜民黃玉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亞生
選任辯護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

      謝明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關於預備殺人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賴亞生(下稱上訴人)因犯殺人罪、殺人未遂罪、預備殺人罪經本院109 年4 月29日判處罪刑,茲上訴人對上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但未聲明為一部,依前開規定自視為全部上訴。而所犯預備殺人罪之部分,其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係上開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是上訴人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有關於預備殺人罪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黃 玉 琪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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