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01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珮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5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 108年10月18日所為108年度聲字第2015號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主文與理由欄一關於「徐佩玲」之記載,應更正為「徐珮玲」。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雖分別於主文欄,與理由欄一為「徐佩玲」之記載,然依檢察官聲請意旨與原裁定人別欄及附表受刑人均為徐珮玲之記載,本件原裁定之受裁定人自為徐珮玲無訛。依前項說明,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主文與理由欄一關於「徐佩玲」之記載,自應更正為「徐珮玲」。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