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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44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榮龍林宜民黃玉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40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楊佳勳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2440號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5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408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即受刑人楊佳勳(下稱受刑人)所犯如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2440號裁定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偽造特種文書罪、贓物罪,分別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第7 款所列「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贓物罪」,均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揆諸上開說明,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5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2440號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係不得抗告之裁定,是受刑人對本件裁定所提抗告乃法律上不應准許,其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黃 玉 琪

書記官 李 欣 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440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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