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60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涂淇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7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受刑人涂淇元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4 「宣告刑」
欄「併科罰金新臺幣4 萬1470元」,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19萬7538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則刑事裁定有上述情形,亦應可準用。
二、本件原裁定「受刑人涂淇元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4 「宣告刑」欄所載「併科罰金」部分,應為「新臺幣19萬7538元」,此有該案本院刑事判決之附表一編號3 所載主文可證(見本案卷第53頁),則原裁定既有上述誤繕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