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10號
- 原告
- 林宏澤
- 被告
- 鍾宇峰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169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鍾宇峰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鍾宇峰被訴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5 號判決諭知無罪,並由本院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1694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是原告對被告鍾宇峰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