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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0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林清鈞黃小琴郭瑞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5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耿達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50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耿達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耿達(下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

(一)主旨: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8年4月25日之判決。

(二)理由:被告雖為累犯,卻也屢屢感受身陷囹圄之苦,於106年6月14日假釋後,為避免再次犯罪,長達1 年多的時間,都在外銷公司每天準時上、下班,證人謝維聰(下稱證人)是被告同工場之受刑人,因2 人是同故鄉,各自有留下聯絡方式,證人除其父親往生有來電告知,被告有包白包予其外,平常無聯繫。在107年8月份,證人突來電告知被告其生活困苦,需要被告協助,基於同工場、同故鄉之情誼,被告向其告知因己有吸食毒品之習,已將現金購買毒品,沒辦法援助其,但其向被告提出可否先援助2包安非他命(價值5000元),並說幾日後,即可返還予被告,被告也答應。隔幾日後,於被告下班後,證人打電話告知見面(約在全家便利商店),要還被告錢。一到達目的地,未見到證人,想說進入便利商店內找其,一進到店內,即被刑警撲倒,壓制在旁,被告與其未說到一句話。在被告身上搜出2包二級毒品,那是下午午休時,向友人購買,因剛下班而尚未回家,所以才放入己之口袋內,但刑警認定是被告要賣給證人的毒品,若第1次的援助讓法官認為係販賣,被告無話可說,可是第2次證人只是要還被告錢,在2人都未見面時,根本連交談的機會都沒有,怎可判被告販賣未遂?被告本身有吸毒,在身上搜出2小包安非他命,而刑警在被告住處也未再查獲任何毒品,被認定身上的2包毒品是要賣給證人的證物,令被告不服,況在被告從交予證人證物之後,於刑警撲倒前,都未收到證人電話中所提金錢或等值商品,此若算是販賣行為,那更符合無償轉讓之罪名。二審卻判定販賣毒品成立,販賣不是雙方都有付出相當等值的商品或金錢,才稱得上販賣成立。第2次證人只和被告約定地點,告知要還錢予被告,尚未見到其,即被刑警撲倒,不知其身上是否有準備金錢或毒品要返還被告,怎可憑己身上搜出2小包安非他命就判定被告係販賣未遂。被告雖為累犯,但承擔錯誤的勇氣尚有,犯罪就承認,但這次判決真的讓被告覺得太重,更何況此次的行為,被告並未獲取利益,原先的動機只是援助,自始沒拿到任何好處,反為己惹上官司。在此請鈞長仔細審判,被告深知己犯了罪,但是否判決過重了些,特請

二、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 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 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1 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

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 項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另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所明定。三、查本件被告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暨第4條第6項、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等4罪(以上均論以累犯),經本院判決後提起上訴,並未聲明就何部分上訴,依上開說明,視為全部上訴。惟其所犯本判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為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所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罪,且該部分與其他罪名並無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自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準此,被告對此部分上訴,即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至於被告另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等3 罪犯行部分,本院將依法檢卷移送最高法院審理,併予敘明。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法官明查等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09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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