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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620號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林清鈞郭瑞祥簡婉倫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620號

上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蔡嘉偉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炳人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巧昀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選任辯護人
古富祺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孟慶麟
選任辯護人
許家瑜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嘉偉、黃巧昀及孟慶麟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拾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嘉偉因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2 項之加重詐欺取財既(未)遂罪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l 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及上訴人即被告黃巧昀、孟慶麟均因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 2項之加重詐欺取財既(未)遂罪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l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 年3 月19日裁定羈押,並先後2 次裁定延長羈押,延長羈押期間均將於108年10月18日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黃巧昀雖以其係主動到案且母親身體狀況不佳,入監前尚有人生規劃待完成,及被告孟慶麟希望參考本院判決量刑結果,不予繼續延長羈押。然查,本院經訊問被告3 人後,認被告蔡嘉偉、黃巧昀及孟慶麟分經本院量處有期徒刑16年6 月、6 年6 月及5 年2 月之重刑,且被告蔡嘉偉、黃巧昀另經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被告3 人面臨重典實有畏罪逃亡之虞,且原羈押原因及必要均仍然存在,均應自108 年10月19日起,第3 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婉 倫

書記官 陳 卉 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620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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