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亞生
- 選任辯護人
-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
謝明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關於預備殺人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賴亞生(下稱上訴人)因犯殺人罪、殺人未遂罪、預備殺人罪經本院109 年4 月29日判處罪刑,茲上訴人對上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但未聲明為一部,依前開規定自視為全部上訴。而所犯預備殺人罪之部分,其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係上開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是上訴人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有關於預備殺人罪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