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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60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張意聰陳慧珊田德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0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涂淇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7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受刑人涂淇元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4 「宣告刑」

欄「併科罰金新臺幣4 萬1470元」,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19萬7538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則刑事裁定有上述情形,亦應可準用。

二、本件原裁定「受刑人涂淇元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4 「宣告刑」欄所載「併科罰金」部分,應為「新臺幣19萬7538元」,此有該案本院刑事判決之附表一編號3 所載主文可證(見本案卷第53頁),則原裁定既有上述誤繕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田 德 煙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609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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