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 原告
- 方文祥
- 原告
- 張素娟
- 原告
- 方雅雯
- 原告
- 方秀麗
- 被告
- 吳明志
吳淑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2294號),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方文祥美金30萬元、原告張素娟美金20萬元、原告方雅雯美金5 萬元、原告方秀麗美金2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及理由略稱,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續字第412號起訴書所記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業經原審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