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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1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林榮龍林宜民黃玉琪

原告
林宏澤
被告
鍾宇峰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169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鍾宇峰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鍾宇峰被訴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5 號判決諭知無罪,並由本院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1694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是原告對被告鍾宇峰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榮龍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黃玉琪

書記官 李 欣 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10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