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39號
- 原告
- 汪彩霞
- 被告
- 謝岷沂
楊柏軒
談懷智
上列被告等因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1697號、第1698號、原上訴字第5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附民字第239號
楊柏軒
談懷智
上列被告等因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1697號、第1698號、原上訴字第5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